汽车托运合同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
经查询,承运人具有相应资质,未发现有涉诉、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以及失信情况;
合同内容方面具体如下:
第二条,第二行,合同中的原文“应心承运交接单记录为依据”,需与承运人沟通,此处是否为错别字,其想表达的真实意思是什么。第三行,“验收后,承运人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出现的任何问题均无承运人责任”。此处,应与承运人沟通,验收时车辆未发现问题,但验收后发现车辆有问题,该问题发生于运输过程中,此时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第三条,仅约定托运人应当将运输车辆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承运人,没有就单证、资料的归还、灭失作出约定,需与承运人进一步沟通单证、资料的归还方式,以及单证、资料发生灭失时如何处理;
第四条,仅约定由承运人统一购买保险,并未明确是哪家保险公司以及保费如何交纳,需与承运人进一步商定。
谨供贵公司参考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