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托运-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单

轿车托运
2024-01-13
来源:轿车托运

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单 No. 保险单号:809072019350207067516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 保险适用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适用条款、特别约定、批 单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明 细 表 投保人名称:深圳市鑫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微信截图_20190604205209.jpg


11782020181110112412 被保险人名称:实际车主 10003420180914173719 保险期限 运次 启运日期:2019年08月24日,自广东省 深圳市 经________ 至河南省 郑州市 货物名称:奔驰粤B1X8F0 件数/重量:1台裸装 运单/提单号码:8001862 合同/发票号码: 运输方式: ■公路 车型:无 车牌号:待定 主险条款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元) 免赔额(元)/率 (%)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基本险) 250000.0 按约定 按约定 0.0 总保险金额:(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小写)250000.00元 总保险费:按约定 保险费支付:按约定 特别约定:1、免赔额(率):①、普通货物类:易碎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3%;其他 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②、蔬菜水果类:每 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火灾、爆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为损失金额的20%。③、轿车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 准;每次火灾事故免赔为损失金额的20%。新车刮擦、凹瘪、玻璃单独破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 0元,每次事故每辆车赔偿金额以5000元为限,单次事故总赔偿限额为3万元。2、本保单仅承保保险 标的在运输中因运输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和火灾,爆炸引起的货损,其他承保条件同协议。蔬菜水果 类运输路线涉及西藏、新疆、青海地区的货物,不在承保范围内。3、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保证被 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的箱式货车进行运输或者使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地扎紧 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4、保险标的需经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投保人必须谨慎选择 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货物包装和承运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 项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放弃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留对其他实际承运人的 代位追偿权。6、投保人保证所填的所有信息为真实正确的,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 签单地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保险人签章 签单日期:2019年08月24日 授权签字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4008695519 网址: www.chinalife-p.com.cn特别声明 本保单承保以下货物: 1、普通货物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机械设备,纺织品,汽车配件(易碎品除外),润 滑油,家具(玻璃、陶瓷等易碎品、红木家具除外),卫浴用品,洗衣机,钢铁制品及钢管(长 度超过 20 英尺以上的除外),钻井井口控制设备,采油管,乐器,焊丝焊条,普通化工品(非 易燃易爆品),五金产品,适配器,塑料及其制品。 2、蔬菜水果类:果蔬。 3、轿车类:商品车、二手车、私家车、展览车、事故车、试验车。 易碎品包含以下物品: 各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包括液晶屏、瓶装货物。 本保单不承保以下货物: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 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 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 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等); 3、动植物及畜产品(奶类、蛋类)、血制品、疫苗; 4、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 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 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 5、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 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 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 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 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 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7、单价超过RMB1万元的手表; 8、超宽或超高货物; 9、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万); 10、原木(陆运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木材(陆运木材除外)等; 11、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 饲料、化肥、水泥等 12、太阳能板、硅晶片、半导体芯片。 本保单为系统自动核保,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系统校验货物名称是否属于不保货 物,若保单货物名称属于上述不保货物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 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 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 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 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 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 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 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 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 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 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 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 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 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 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 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 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 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 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 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 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 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 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 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 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 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 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 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阅读366